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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后未判離,不滿一年再次起訴離婚能否判離?
在司法實務領域,當夫妻中一方提出離婚訴訟,若缺乏法定理由且未有確鑿證據顯示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法院通常會秉持維護家庭和諧與避免輕率離婚的宗旨,作出不予離婚的判決。然而部分夫妻在首次離婚申請遭拒后,依然堅持再次提起訴訟,明確表達了結束婚姻關系的強烈意愿。為更好地體現婚姻自由的精神,有效調和家庭內部矛盾,并防止案件久拖不決現象的發(fā)生,《民法典》在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中新增了一項法定離婚判定條件。該條款明確規(guī)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夫妻雙方持續(xù)分居滿一年,期間任何一方再次提出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判決準予離婚?!边@一改動,不僅彰顯了法律對婚姻自主權的尊重,也為處理復雜婚姻問題提供了更為明確和人性化的法律依據。
在法律框架內,“夫妻雙方感情確實已至不可挽回境地”被確立為準許離婚的核心標準。而“分居滿一年的狀態(tài)”雖為新增考量因素之一,旨在細化夫妻感情破裂的具體表現,卻非二次訴訟中判定離婚不可或缺的先決條件。對于涉及重復起訴的離婚案件,是否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需深入剖析個案細節(jié),重點考察婚前情感基石、婚后情感演變、當前夫妻關系的真實面貌、導致離婚的根源以及雙方是否存在修復關系的可能性,通過全面而細致的綜合評估來作出決定。
當人民法院判決不予離婚后,夫妻雙方繼續(xù)分居滿一年,此情形在法律上被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標志。簡而言之,若原告首次提出離婚訴訟未獲準許,且隨后雙方持續(xù)分居超過一年,當原告再次提起離婚訴訟時,此長期分居狀態(tài)即構成了法定的離婚正當理由。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常聽到的“首次起訴未判離,二次起訴方獲準”的說法,正是基于這一法律依據。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二條,民法典施行前,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適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五款的規(guī)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七項,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yǎng)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