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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與小紅夫妻感情不和,常因家庭瑣事而爭吵。2019年3月10日,小明以雙方感情破裂,難以繼續(xù)在一起共同生活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與小紅離婚。2019年5月2日,法院判決雙方感情并未破裂,不準許雙方離婚。請問,小明能夠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由,再次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嗎?
訴訟離婚
《民法典》第1079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diào)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diào)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diào)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diào)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jīng)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案件解讀
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如果夫妻一方想離婚,而另一方卻堅持不同意離婚時, 這種情況下只能通過訴訟離婚。法院對于離婚請求的審理,主要看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破裂。而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標準,主要是《民法典》第1079條第3款列舉的5種情形,即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以及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般而言,如果沒有明確證據(jù)證明夫妻雙方感情破裂的,夫妻一方第一次起訴離婚,法院判離的可能性比較小。
當然,第一次起訴離婚沒有獲得法院同意并不意味著之后不能再次起訴離婚。根據(jù)《民法典》第1079條第5款的規(guī)定,經(jīng)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論的,應當準予離婚。也就是說,本示例中,小明第一次起訴離婚,如果法院沒有判決離婚,雙方又分居超過一年, 小明第二次再起訴,本身就是法定的離婚理由,法院應當準予離婚。
結合《民法典》第1077條“離婚冷靜期”的規(guī)定與第1079條第5款的內(nèi)容可知,《 民法典》一方面為夫妻協(xié)議離婚增設了離婚冷靜期,另一方面對于夫妻雙方感情確實已經(jīng)破裂的情形規(guī)定了準予離婚的“路徑”,用于破解當事人為離婚反復起訴的難題。法律通過相應的制度規(guī)范,既避免了沖動型離婚,又避免了“離婚難”的局面。
來源:廣西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