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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出軌如何證明才能得到法院支持?
案情簡介
馬某1與董某登記結婚后生一男孩,取名馬某2,現(xiàn)已年滿8周歲。馬某1與董某雙方曾經登記離婚,后雙方又辦理復婚登記手續(xù)?,F(xiàn)雙方因感情不和開始分居至今未滿兩年。期間董某曾起訴離婚,后又撤訴。現(xiàn)馬某1起訴離婚,訴訟請求:1.判令雙方離婚;2.判令馬某2由馬某1撫養(yǎng)、撫養(yǎng)費由董某承擔;3.判令董某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財產;4.判令董某賠償馬某1損害賠償10000元;5.本案訴訟費由董某負擔。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如下:
一、準予馬某1與董某離婚;
二、馬某2由馬某1直接撫養(yǎng),董某每月支付撫養(yǎng)費800元,直至馬某2年滿十八周歲;
三、董某支付馬某1損害賠償5000元;
四、董某支付馬某1夫妻共同財產現(xiàn)金204957.65元;
五、董某將其名下持有兩公司50%的股權份額轉移登記至馬某1名下;
六、駁回馬某1、董某其他的訴訟請求。
裁判理由
本院認為,一、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經調解,馬某1堅持要求離婚,且馬某1舉證能夠證明董某與婚外案外人存在不正當性關系并同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guī)定,應認定雙方夫妻感情破裂,準予離婚。
二、經本院調查,馬某2已滿八周歲,其自愿選擇跟隨馬某1一起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guī)定,應當尊重其意見,馬某2由馬某1直接撫養(yǎng),撫養(yǎng)費以每月800元為宜,直至孩子18周歲。
三、關于損害賠償。根據馬某1提交的音頻、視頻證據看,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音頻、視頻中確實為董某本人,能夠證明董某與他人存在不正當性關系,且董某未提出反駁證據。因此董某有重大過錯,馬某1為無過錯方,馬某1所提損害賠償,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guī)定,酌定賠償數(shù)額5000元。
四、關于夫妻共同財產。馬某1提交銀行卡交易明細與錄音證據,能夠相互印證,證明董某與案外人商議并轉移夫妻共同財產162333.78元,應認定系董某轉移、隱瞞夫妻共同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guī)定,根據的董某的過錯程度,馬某1應分得其中100000元。
五、對于股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雙方應予平均分配,據此,董某應將其名下二公司50%的股權份額轉移登記至馬某1名下。
六、關于董某主張馬某1提交的錄音、錄像證據系竊聽、偷拍行為,侵犯其“隱私權”。首先,公民任何權利的行使均不得以侵犯他人權利為前提,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董某所謂的“隱私權”是建立在侵犯馬某1配偶忠實權利和財產權利的基礎之上,不是單純隱私權的侵犯,而是馬某1對自己權利的捍衛(wèi)。其次,馬某1的偷錄取證行為和董某的與他人同居以及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行為均是違法行為,且兩者是非彼即此的關系,兩害相權取其輕,馬某1行為的違法程度相較董某行為的違法程度而言較輕,且錄音證據載明的事實與其他證據能夠相互印證,更接近客觀事實,能夠增加法官的內心確認。最后,雙方行為均是違法的,均不能得到司法的正面評價,法院是在結合其他證據的情況下對錄音載明的事實的認定,不是對偷錄取證方式的認可。同樣,相關機關會按照規(guī)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和追究。
姚律觀點
在離婚訴訟案件中,證明一方與他人同居或者一方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通常都是比較難以取證的,法院支持的比例也不高。類似本案能夠同時證明這兩個違法事實并且都得到法院支持的更是微乎其微,因此本案具有相當寶貴的現(xiàn)實借鑒意義!同時也應為敢于堅持追求客觀事實的法官點贊!本案當事人也是通過竊聽、偷拍等違法行為才得以取證進而得到法院認可的,并且還可能面臨行政處罰,殊為不易。
這里針對離婚訴訟案件提幾點建議供大家參考。一是轉變觀念,增強契約意識。婚姻從現(xiàn)代經濟學角度看類似合伙企業(yè),與其日后在法庭上就財產分割爭論不休,不如婚前或者婚內簽訂財產(合伙)協(xié)議,親夫妻明算賬,先小人后君子。二是未雨綢繆,增強憂患意識。夫妻雙方既要相互信任,給予對方相對自由的空間,又要保持適度敏感性,當影響婚姻基礎的危機出現(xiàn)時,要及時留意和保留固定證據,不要等到亡羊才補牢。三是參與經營,增強權利意識。夫妻雙方可以分工負責家庭事務,比如一方做全職媽媽或者爸爸,但對另一方的經營要保持適度參與,因為經營的是夫妻共同財產,雙方都有權利參與處分。不要等到離婚時才發(fā)現(xiàn)自已對夫妻共同財產情況一無所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