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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條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婚姻關系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愿意恢復的除外。
一、本條主旨
本條是關于宣告死亡制度中有關婚姻關系處理的規(guī)定。
二、條文演變
本條內容,原《民法通則》未作規(guī)定。原《民法通則意見》第37條規(guī)定:“被宣告死亡的人與配偶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銷,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關系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離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則不得認定夫妻關系自行恢復?!痹摋l解決了宣告死亡后婚姻關系處理問題,在實踐中被證明是較好的制度規(guī)定。原《民法總則》第51條吸收了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并進行了完善。本條保留了原《民法總則》第51條規(guī)定,只對個別文字加以修改。
三、條文解讀
本條是對宣告死亡和撤銷死亡宣告當事人婚姻關系效果的規(guī)定。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之后,發(fā)生死亡的后果,其對婚姻關系產(chǎn)生的法律效果是:婚姻關系消除,其配偶可以另行結婚。
死亡宣告被撤銷后,對當事人婚姻關系產(chǎn)生的法律效果是:(1)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的配偶沒有再婚的,死亡宣告被撤銷后,原來的婚姻關系可以自行恢復,仍與原配偶為夫妻關系,不必進行結婚登記;(2)其配偶向婚姻登記機關聲明不愿意與被宣告死亡的配偶恢復婚姻
關系的,則不能自行恢復夫妻關系;(3)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的配偶已經(jīng)再婚,即使再婚后又離婚或再婚后新配偶已經(jīng)死亡的,也不得因為撤銷死亡宣告而自動恢復原來的婚姻關系。
四 案例
谷某某與王某某離婚糾紛案
案情:法院在審理原告谷某某訴被告王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經(jīng)查,原告谷某某早年曾下落不明,被告王某某向法院申請宣告原告谷某某死亡,法院宣告下落不明人谷某某死亡。被告王某某于1995年2月14日登記再婚。后原告谷某某重新出現(xiàn),法院撤銷對谷某某的死亡宣告。原告谷某某訴請離婚。法院認為,被宣告死亡的人與配偶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銷,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關系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離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則不得認定夫妻關系自行恢復。本案中,被告王某某已于原告谷某某被宣告死亡后再婚,原、被告間已不存在婚姻關系,故原告谷某某的離婚訴請本院不予支持。
五 解析
此案涉及民法典第51條的規(guī)定,本條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37條的規(guī)定一脈相承。本案中,天津市河西區(qū)人民法院于1994年11月28日作出民事判決,宣告谷某某死亡,而谷某某的原配偶王某某于1995年2月14日登記再婚。雖然之后谷某某重新出現(xiàn),法院也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民事判決,撤銷對谷某某的死亡宣告,但民法典第51條規(guī)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婚姻關系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愿意恢復的除外。本案中王某某已于原告谷某某被宣告死亡后再婚,故谷某某和王某某的婚姻關系無法自行恢復,而沒有婚姻關系自然無離婚可言,故谷某某與王某某的離婚訴請法院應當不予支持。